基本案情
委托人邱某(女方)在机场上班,黄某(男方)无固定工作,当过司机,现在做辅警。邱某和黄某生育一个女儿,现年5岁,女儿从出生起一直跟随邱某住在邱某的父母家。双方父母以前是同学,邱某的父母已退休且退休工资不低,黄某的父亲是法律工作者。女方2020年起诉离婚,同年8月区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双方均未上诉。女方2021年8月再次起诉离婚,我所刘科志律师接受女方委托担任其代理律师。
女方主张:夫妻分居超过一年,夫妻感情破裂,应该判决离婚;家里入不敷出,常年需要女方父母接济,双方无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女儿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婚前双方出资登记在女方名下的一辆二手宝马车属于女方个人财产,因为当时男方没有出彩礼,男方为这辆车出的钱算彩礼。女方很在意宝马车的归属。
男方主张:双方有共同财产,金额有十几万,包括结婚收的礼金、茶钱以及这些年亲戚给女儿的钱,共同出资购买的宝马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男方为宝马车花了35000元的修理费,应该算共同债务;男方工资由单位打入银行卡,每月只有2500元,无力支付每月1500元的抚养费。男方也很在意宝马车的归属。
女方父母主张:只要女儿能尽快离婚,宝马车哪怕一分钱不要都可以。
代理要点
1、当没有证据证明男方为宝马车的出资是彩礼时,代理律师应告知委托人宝马车是夫妻共同财产。
2、抓住女方父母的观点,抓住尽快离婚的大局,代理律师应积极促成调解。
处理结果
双方达成调解:离婚;女儿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1200元抚养费;宝马车归男方所有,男方支付给女方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