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劲鸣动态|8月法律沙龙:聚焦“保交楼”背景下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三个问题

发布时间:2025-09-02 文章作者: 宣传组 文章来源:本站
8月31日上午是劲鸣所例行的集体业务学习时间,8月份的法律沙龙如期举办。本次沙龙由青年律师关婷主持,并根据案例展开讨论。
案例背景

在新冠疫情、楼市宏观政策调整、经济下行等综合原因下开发商建设资金不足,但政府实施“保交楼”政策,开发商迟延交房、楼盘附属公共设施建设最终未达到规划设计指标且不符合交房承诺书的约定,买受人已收房装修并入住。


讨论主要围绕三个问题展开:

01

《商品房认购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对相同违约情形下违约责任的约定不一致且违约金额有天壤之别,应如何主张违约金条款的效力?

02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以楼盘附属公共设施的施工完成时间为购房尾款的付款条件,开发商在施工完成时间违约且不存在继续完全履行可能性的情况下是否有权主张收取约定的购房尾款?

03

附属公共设施造价明显偏低导致与交房承诺书约定的品质明显不符,个别购房消费者是否有权单独主张该项违约金及如何确定违约金数额?

在讨论过程中,参加沙龙的律师在开发商有权收取购房尾款、买受人有权主张违约金的议题上很快取得共识,但仍然在某些焦点上存在激烈争议。


李志敏律师结合自身办理过的两个类似案件提出看法:本案开发商未按约定期限完成附属公共设施施工、虽然在保交楼政策下能够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但公共设施确实未达到规划设计条件并与交房承诺明显不符,应当对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但需要考虑到,开发商很可能通过举证并以政府保交楼政策构成迟延履行法定豁免事由提出抗辩,并有极大机会获得支持。


毛宏权律师和王竞迟律师就买受人主张违约金的合同和法律依据及确定违约金数额的方式问展开激烈讨论。经过现场反复研究合同相关条款并查询相关法条,厘清法律条文在实践中的适用要点与难点,最后得出共识“违约金数额的确定需要引入司法鉴定,而鉴定事项的表述是诉讼准备阶段的关键事项”。


本次沙龙虽然涉及的是常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但聚焦讨论的却是不常见的争议焦点。参会律师通过分别站在开发商与买受人不同利益角度论辩其两者之间的“恩怨情仇”,在“抽丝剥茧”式研究案件方面均受到启发。劲鸣所将持续关注社会法治动态,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更具前瞻性和专业深度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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