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劲鸣普法|关于彩礼返还,每个人都需要知道的(1)

文章作者: 本站 文章来源: 本站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05日

关于彩礼返还,每个人都需要知道的

彩礼是从古代婚俗“六礼”中的“纳征”演变来的。我国民法典并未对“彩礼”的概念进行明确界定。现结合现行法律规定、历史渊源和民间习惯,将彩礼返还的知识总结如下:

一、彩礼返还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彩礼返还的三种情形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该条规定若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现实生活中存在既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共同生活的情形,也存在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已经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的情形。


在前一种情况下,一般应当返还彩礼。但是在后一种情况下,并非必须返还彩礼,是否返还彩礼以及返还多少彩礼,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来决定是否返还彩礼以及返还的数额:(1)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2)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因;(3)彩礼的数额;(4)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5)女方妊娠、生育情况;(6)订婚或共同生活的对外公示效应给双方当事人造成的社会评价影响;(7)当地风俗习惯;(8)双方的其他共同事务处置。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且双方离婚

该情形的重点在于如何认定“共同生活”。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共同生活进行界定,但通常认为共同生活是一种长期、稳定的状态,除共同居住在同一住所外,还应从物质、精神、生活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且双方离婚

该情形的重点词是“生活困难”,且该生活困难情形的出现需要是给付彩礼导致的。


结合法律条文的变迁及理解与适用,此处的生活困难更多的被理解成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也就是说,因为给付彩礼造成其生活依靠自己的力量已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在实践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及各省市据此制定的相应条例可以作为相应的参考。

律师建议

男、女双方及家人在婚前协商彩礼时,还是应以合理适当为主,不能以借婚姻索取财物为目的。在涉及金钱、黄金、房屋、车辆等多种彩礼时,为了明确以免后续的纷扰,可以提前制备彩礼清单,经双方签署后,对于彩礼的范围则更为清晰。同时,为了能够有效认定彩礼的范围,一定要保留相应的证据,例如讨论彩礼的微信聊天记录、媒人的证言等等。

当然,如果涉及到返还彩礼的问题,一般还是建议互相体谅,通过协商方式处理,当然在协商前可以咨询律师,明确可返还的范围和比例。若协商不成需要起诉时,还是建议及时委托律师介入。

未完待续


刘啸律师简介


湖南劲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1996年出生,毕业于湖南工商大学,法学学士,四级律师职称、企业合规师。现为常德市律协行政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常德市武陵区第一届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委员。


主要执业领域:政府及企业法律顾问、公司治理及衍生诉讼、房屋征收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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