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劲鸣普法|关于彩礼返还,每个人都需要知道的(2)

文章作者: 刘啸 文章来源: 本站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16日
关于彩礼返还,每个人都需要知道的(2)







彩礼是从古代婚俗“六礼”中的“纳征”演变来的。我国民法典并未对“彩礼”的概念进行明确界定。现结合现行法律规定、历史渊源和民间习惯,将彩礼返还的知识总结如下:


(接上期)

三、彩礼返还的范围及数额的认定

1、彩礼返还的范围

在是否符合彩礼返还情形的战场上,原告若取得了胜利,必然会尽量扩大返还的范围,原告主张返还的除了彩礼金、金饰,还包括改口费、报日红包、钻戒、车辆、见面礼、亲戚红包、宴席费、烟酒钱等。被告为了减少损失,往往会对彩礼的范围进行限缩,双方各执一词时,法院必须对彩礼返还的范围进行认定。


2、彩礼返还的数额的认定

在一方当事人的诉求于法有据时,在认定彩礼的范围以后,就考虑彩礼返还的比例和抵扣数额问题。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就应返还的彩礼的数额进行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返还彩礼的数额多少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后确定的,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返还数额区间。具体而言,返还彩礼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1)当地的风俗;(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原因;(3)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4)彩礼数额的大小;(5)彩礼的实际用途及已经花费的数额;(6)有无生育子女;(7)订婚或共同生活的对外公示效应给双方当事人造成的社会评价影响;(8)双方的其他共同事务处置;(9)双方过错程度等。

四、彩礼返还的当事人确定

1.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同时要求返还彩礼的:不列彩礼的实际给付人(如男方父母或近亲属)、实际收受人(如女方父母或近亲属)为诉讼当事人,而应以男女双方作为彩礼返还的权利人与义务人。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之诉:须根据个案情况而定。如接受彩礼方仅限于男女双方,则列接受彩礼的一方为被告即可;如果实际接受彩礼方是双方的父母或其他近亲属的,则可考虑列实际收受人为共同被告。这符合实际情况,也有利于纠纷的实质解决。


从意思表示角度来讲,彩礼的给付一般不会明确给的女方还是女方的家庭,但从历史和习惯的角度来说,婚姻不只是个体与个体的结合,而是“合两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现实生活中,彩礼的商讨、支付、收取,宴席的举办等等,很多时候都是父母出面主持和决定,所涉及到的财产往往是家庭共有财产。将双方家庭认定为赠与行为的双方,让父母取得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的地位并无不当,这也有利于公民财产权的保护,《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会议第1385号建议的答复》也采纳了该观点。但女方父母及近亲属是否需要实际承担共同返还的责任,还是要考察其在收受彩礼事宜中的参与情况,男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律师建议

男、女双方及家人在婚前协商彩礼时,还是应以合理适当为主,不能以借婚姻索取财物为目的。在涉及金钱、黄金、房屋、车辆等多种彩礼时,为了明确以免后续的纷扰,可以提前制备彩礼清单,经双方签署后,对于彩礼的范围则更为清晰。同时,为了能够有效认定彩礼的范围,一定要保留相应的证据,例如讨论彩礼的微信聊天记录、媒人的证言等等。


当然,如果涉及到返还彩礼的问题,一般还是建议互相体谅,通过协商方式处理,当然在协商前可以咨询律师,明确可返还的范围和比例。若协商不成需要起诉时,还是建议及时委托律师介入。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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