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湖南劲鸣律师事务所网站!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湖南劲鸣律师事务所
电话:0736-7706981
邮箱:jminglaw@163.com
地址:湖南省常德市柳叶大道1003号柳城印象13楼

婚姻家庭案例

法院能不处理财产问题就判决离婚吗?

文章作者: 劲鸣家事部 文章来源: 本站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26日

刘某最近有点烦,他的妻子陈某将他告到法院,提出四个要求:离婚;房屋各归各;债权债务各归各;刘某负担正在上大学的女儿的教育费、生活费的一半至研究生毕业。刘某虽同意离婚,但觉得陈某提出的财产分配方案不妥,刘某名下的一套旧房是他母亲送给他的,难道是夫妻共同财产?陈某名下的一套房屋是夫妻共同购买的新房,怎么就变成陈某个人财产呢?刘某名下虽有55万元债权,但却有105万元债务,陈某名下只有20万元债权却没有债务,债权债务各归各公平吗?

刘某带着上述疑问咨询了多位律师,有的律师说旧房属于赠与所得就是夫妻共同财产,有的律师说先不要同意离婚,等待时机让陈某与他就财产问题达成和解……

刘某对这些解答不太满意,得知湖南劲鸣律师事务所成立了专门处理婚姻家庭纠纷的家事法务部后,刘某抱着试试看的心态前去咨询。湖南劲鸣律师事务所主管家事法务部的高级合伙人王竞迟律师和家事法务部部长田芳律师共同接待了刘某。王竞迟律师告诉刘某:婚姻法确实规定赠与所得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婚姻法同时规定,赠与合同确定给一方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房产证只登记了刘某的名字,旧房依法只能是刘某个人财产。看到田芳部长指给他的两个法律条文,刘某信服了,当场决定委托家事法务部代理他的离婚案,王竞迟律师安排田芳、李志敏律师共同承办。

开庭前,田芳、李志敏律师调取了银行、支付宝、微信的全部交易记录,充分证明刘某名下个人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陈某名下个人债权属于夫妻共同债权。开庭时,承办法官采纳了田芳、李志敏律师的意见,当庭指出旧房是刘某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在本案中不能分割。面对银行、支付宝、微信记录,陈某也无法反驳,对于新房,刘某、陈某均主张所有权,双方当庭进行了竞价,刘某出价80万元,陈某出价65万元,法庭宣布择日判决。开庭后,刘某感觉胜诉在望,心情很好。当他回新房准备拿点东西时,门却打不开了,原来陈某将新房的锁芯换了,刘某有家不能回,好心情一扫而光。

不久,法院送达一审判决,判决结果让刘某几乎崩溃:因陈某申请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暂不处理,法院居然只判决陈某与刘某离婚,驳回陈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能不处理财产问题就判决离婚吗?陈某变更诉讼请求不需要告知刘某吗?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必须对财产问题作出处理,除非双方当事人均同意不对财产问题作出处理。家事法务部知道一审判决出现重大错误,在得知陈某就其名下20万元债权提起了针对第三人的诉讼后,家事法务部召开紧急会议作出两项决定:一是提起上诉;二是以共同原告的名义申请参加陈某针对第三人的诉讼,如果法院不同意刘某参加诉讼就申请保全20万元债权。

收到由家事法务部草拟的有理有据的上诉状和保全20万元债权的裁定书后,陈某动摇了,知道自己想独占新房和20万债权的小算盘彻底落空。最终,经过二审法官耐心地调解,双方在二审达成调解协议:陈某刘某离婚;女儿随陈某生活,刘某每月负担女儿大学本科期间的教育费、生活费1000元;新房归陈某所有但陈某支付给刘某房屋补偿款26万元;各自名下债权债务归各自享有和承担;刘某购买的玉器归刘某所有。

拿着二审调解书,刘某非常满意地对田芳、李志敏律师竖起了大拇指!

劲鸣家事法务部点评:

《婚姻法》第十八条“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是个人财产”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出资人购买且登记在出资人子女一人名下的不动产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的规定,是确定旧房属于刘某个人财产的关键法律条文。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和三十九条“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协议处理不成时由法院判决”的规定是一审判决错误的根源。

银行、支付宝、微信记录是确定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的可信证据。


断家事,找劲鸣。

湖南劲鸣律师事务所于2018年成立了劲鸣家事法务部,专门为婚姻、抚养、扶养、赡养、继承、家庭暴力等家庭纠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该法务部由高级合伙人王竞迟律师主管、高级合伙人朱鑫鑫律师和彭赞律师协管、合伙人田芳律师担任部长。


电话
公众号
手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