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17日晚,天气很冷,李某和刘某两口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丈夫李某再次动手殴打身患乳腺癌、年过半百的妻子刘某,伤痕累累的刘某穿着睡衣、打着赤脚从家中逃出。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殴打致使刘某脑外伤、头部血肿及多处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结婚二十多年来,刘某饱受家暴摧残,这是她第三次报案,但却是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痛定思痛的刘某果断地向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李某的一审答辩却显得“温和、理性”:刘某诉称的事实不真实,双方的夫妻感情基础牢固,婚后感情和睦,现在的感情没有破裂,仍有挽回的余地,所以李某不同意离婚。
一审法官根据证据确认李某实施了三次家暴,依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一审判决:离婚;夫妻共有的两套房屋中的大房子(2008年李某与大房子原所有权人徐某签订购买合同但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归刘某所有,小房子和小汽车一辆归李某所有,其他财产双方平均分配;李某因家暴赔偿刘某5000元;李某承担刘某乳腺癌治疗费中非医保用药的50%;李某承担全部诉讼费。
胜诉的刘某还没有高兴几天,就接到了李某的上诉状,李某提出两个上诉请求:大房子是夫妻赠与给儿子的房屋,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分割,在儿子结婚前,刘某可以住在大房子里面;李某不应当承担刘某乳腺癌治疗费中非医保用药的50%。
一想到自己老无所依,连房子都没有,即使能住在大房子里,但李某以看儿子为由可以随时住进大房子,刘某有再次被李某殴打的可能,她就不寒而栗!万般无奈之际,她走进了劲鸣家事法务部的办公室。
家事法务部田芳律师接待了她,通过询问和研判证据发现了二审的关键:家暴男李某一审败诉后不甘心失败,试图用购买人是李某和儿子的2015年购买合同来证明房屋已经赠与给儿子,从而让刘某得不到房子。
考虑到刘某月退休工资仅1530元,属于法律援助对象,田芳律师协助刘某申请了法律援助,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田芳律师为刘某提供法律援助。二审开庭前,劲鸣家事法务部专门开会讨论了应对策略……
二审开庭时,上诉人李某的代理律师口若悬河:李某和刘某2008年就约定好了,买大房子是为了给儿子做婚房;一审判决大房子归刘某所有,既违背客观事实又侵害婚生子的合法权益,刘某作为一个母亲于心何忍?于情何堪?
听到对方律师如此理直气壮,想到自己今后可能没有地方住,想到自己可能再次遭受李某的殴打,刘某忍不住在法庭上放声大哭。
田芳律师安抚好刘某后,从容不迫地讲了两句话:
第一,对方律师说夫妻约定好大房子给儿子做婚房,请对方提供夫妻约定的证据。
第二,我方一审提交了购房人为李某的2008年购房合同,对方当庭予以认可。现在对方提交购房人为李某和儿子的2015年购房合同,依照证据规则,对方不能出尔反尔,不能否定其一审的自认,恳请法庭不采信2015年购房合同。
对方及对方律师对田芳律师的两句话没有作出任何回应。
最终,二审法院没有采信2015年购房合同,以李某未提供相应证据驳回了大房子属于赠与房屋不能分割的上诉请求,以李某的生活条件优于刘某驳回了不承担刘某乳腺癌治疗费中非医保用药的50%的上诉请求。
劲鸣家事法务部点评:
1、李某为了达到不给刘某房屋的目的,提交所谓2015年购房合同,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的规定是二审打败家暴男的关键法律条文。
2、遭遇暴应立即报案,既能保护人身安全,又能作为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