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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案例

劲鸣律师:离婚后一方要求中止孩子探视权,另一方该如何应对?

文章作者: 宣传组 文章来源: 本站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08日

基本案情:

男女双方于2011年登记结婚,2012年生育一子。因感情破裂于2017年12月25日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孩子由男方抚养,女方可以随时探视接走。离婚后双方就探视孩子多次产生矛盾,后女方到孩子学校要求接走孩子,男方以各种理由拒绝,双方的矛盾给孩子心理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男方于2021年1月8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中止女方对孩子的探视权。

女方收到法院应诉通知后,来到湖南劲鸣律师事务所,家事法务部田芳律师接受委托后担任其代理律师。在田芳律师的建议下,女方提起反诉,要求男方协助女方行使探望权,并提出具体的探视期间。

 

男方(原告反诉被告)观点:自离婚后,女方以得不到探视为由长期到男方经营的工厂进行全天骚扰并公开辱骂、威胁和恐吓男方。在孩子不情愿的情况下,女方将孩子带走,但未按时送回孩子。之后,男方从女方父亲处得知女方打算私自将孩子转学。女方长期实施暴力等极端行为,对孩子的身心健康、生活学习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和伤害。孩子现在强烈拒绝与女方接触,若女方继续履行探望权,将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女方(被告反诉原告)观点:离婚协议约定,女方可以随时探望接走孩子。离婚后,女方一个月见到孩子的次数不到1次。在孩子的手表电话中,男方将女方的电话设为黑名单,使女方无法联系上孩子,剥夺了孩子与妈妈交流和沟通的机会,甚至当着孩子的面说妈妈是神经病,这严重影响了孩子的身心健康。女方在探视时,从未做过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行为。如果不保障女方的探视权,女方要起诉变更抚养权。

 

劲鸣律师观点:

一、女方不符合中止探视的条件

 1、女方在探望婚生子时,未作出不利于婚生子身心健康的行为。男方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女方的探视对孩子不利。

 2、男方拒绝女方探望孩子,剥夺了女方和婚生子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法律规定。

二、女方探视时间的确定,应以利于孩子成长为前提,为利用执行,应将探视时间具体化。

  

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反诉原告)每月最后一个周日有权探望婚生子,原告(反诉被告)可视情况在场进行陪同。

 

断家事,找劲鸣。

湖南劲鸣律师事务所家事法务部简介:

“看病找专科医生,打官司请专业律师。”为了给婚姻、抚养、扶养、赡养、继承、家庭暴力等家庭纠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湖南劲鸣律师事务所于2018年成立了由高级合伙人王竞迟律师主管、高级合伙人朱鑫鑫律师协管、高级合伙人田芳律师担任部长的劲鸣家事法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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