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如何确定?
再审申请人湖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诉再审被申请人湖南某某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2087号
被申请人代理律师:湖南劲鸣律师事务所陈杰才
代理要点
1、原审法院对案涉鉴定结论的审查及采信准确合法;
2、原审法院以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的计价方法为依据,选择其中的一份鉴定结论对相关争议事实作出认定,符合意思自治原则,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基本案情
再审申请人湖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南某某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再审申请人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湘高法民三终字第139号民事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申请人再审称:本案争议事实在于工程量如何计算和工程造价如何认定,原审法院虽然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但是又否定两份专项鉴定。因此,原审判决所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被申请人聘请劲鸣所律师代理本案再审。
裁判结果
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所规定情形,依法裁定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裁判理由
1、本案焦点问题在于原审法院对案涉鉴定结论的审查及采信是否准确合法。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对当事人争议的案件事实,可以通过鉴定方式查明。但是,对于鉴定结论,人民法院仍需对鉴定依据、鉴定程序等综合审查后再决定是否予以采信。案涉《关于湖南理昂再生能源电力有限公司主厂房等工程造价的鉴定报告》作出了选择性鉴定结论,鉴定结论A按照双方当事人所约定主厂房合同计价方法计算得出,鉴定结论B按照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所发布计价方法计算得出。原审法院以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的计价方法为依据,选择鉴定结论A对相关争议事实作出认定,符合意思自治原则,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2、案涉《关于湖南理昂再生能源电力有限公司主厂房工程﹤造价书﹥的鉴定报告》未按双方当事人合同约定计价方法进行鉴定,违反了意思自治原则,原审法院对该鉴定结论未予采信,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