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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案例

如何计算工程款?

文章作者: 本站 文章来源: 本站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05日

如何计算工程款?

申诉人匡某某与被申诉人湖南常德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湘民再188号

被申诉人代理律师:湖南劲鸣律师事务所 杨开炎

代理要点

1、工程支付月报仅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其本身并不能证明相应的工程量由谁完成;

2、匡某某与湖南常德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双方确认的剩余工程量清单包含有“路面底基层、面层及部分防护工程”,在匡某某退场后,监理部门出具的《关于十标段尽快完成合同项目的函》,明确指出相关项目没有完成;

3、匡某某没有完成全部工程量,无权要求按照总额承包价135万元来计算工程款。

基本案情

申诉人匡某某与被申诉人湖南常德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2日作出(2013)武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湖南常德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9日作出(2013)常民一终字第205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匡某某向湖南省高院申请再审。湖南省高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2013)湘高法民申字第854号民事裁定,驳回了匡某某的再审申请。匡某某又向检察机关申诉。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月22日作出湘检民抗监〔2015〕43000000130号民事抗诉书,向湖南省高院提请抗诉。湖南省高院于2016年3月6日作出(2016)湘民抗12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一、合同约定的剩余工程量系匡某某承包并施工。二、匡某某以135万元总额承包并实际施工,项目工程差额补足款应当由匡某某享有。三、对匡某某完成的剩余工程量清单之外的土方工程应当予以认定。申诉人匡某某表示同意抗诉意见。被申诉人聘请劲鸣所律师代理本案再审。

裁判结果

检察机关认为匡某某完成了全部剩余工程量的抗诉理由不能成立,匡某某完成的土方工程量不应再单独计价,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仅仅部分成立。

裁判理由

1、本案匡某某与湖南常德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十标道路工程承包协议》约定:匡保林以包工包料方式完成《剩余工程量清单》中载明的1022412元工程剩余金额,即可获得135万元的总承包工程款。匡某某诉讼至今,也未提交任何证据证实该部分工程系其2010年12月前即组织施工完成。因此,原审没有认定016期支付月报中记载的工程量系匡保林完成,是正确的。

2、关于匡保林完成的土方工程是否应当另行计算工程款的问题。路基开挖包含挖土方和挖石方,且二者必须同时进行,对此,不论是发包方还是承包方匡保林均完全清楚。但双方在确定剩余工程量清单时,并未将土方工程量列入,而是在剩余工程量清单外,约定了135万元的总承包金额。说明双方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挖石方附带的土方量在总承包金额中予以考虑,不另行计算工程款。总承包金额高于剩余工程量金额的第一个原因即为“考虑到路基开挖土石方比例与实际不符及物价上涨因素”。因此,匡保林完成的土方工程量不应再单独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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