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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同案例

劲鸣案例|章某诉杨某合同纠纷案

文章作者: 李志航 文章来源: 本站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16日

章某诉杨某合同纠纷一案

无书面合同起诉欠款胜诉

案情简介

章某和杨某均从事建筑劳务。双方于2018年左右相识,2019年至2020年期间在广西、江西等地的建筑工地共事,联系较为密切。2020年8月16日,杨某获悉江西景德镇一工地有砌砖劳务外包,遂联系章某。双方商议后决定承揽该项劳务,由章某垫资,杨某负责管理。次日,章某、杨某等人驱车前往江西景德镇工地,着手准备劳务施工。该劳务项目由杨某进行日常管理,包括记账,与分包方对接、结算、领款,与工人结算等。该项目于年底前完工。在此期间,章某垫付了工人的路费、房租费、生活费、借支等费用。2021年4月25日,章某通过微信就该劳务项目的结算情况与杨某对接。杨某声称底单不在了,账算不好了,并对章某承诺“我认亏,我还是认成跟你给40000元,保证你赚点。”2021年4月26日,章某再次向杨某询问,账搞出来没有,还有多少钱没拿。杨某回复,“还有10000多元,他(分包方)要打到卡上的。我认了,反正不认搞不好了,我认了还只剩10000多元,等于是我私人还转20000多元给你。”章某对杨某报的账目存疑,再次要求面对面算账,杨某未再就结算的事予以回复。杨某结清该项目尾款后未付给章某。此后,章某多次微信联系杨某要求其按承诺付款,杨某以“我的新工地在运转,搞得差不多了自然会把你的本钱还给你”“只要拿到进度款,我都先给你给点钱,不到两个月,我自然会跟你搞过来”“我身上只有几百块钱,不晓得怎么办”等为由未予支付。杨某于2022年6月27日在微信好友中将章某删除,双方未再微信联络。章某因催讨无果,诉至法院。章某与杨某之间在2021年3月19日前存在数十笔互相转账的微信支付记录。


为要回欠款,章某委托湖南劲鸣律师事务所田芳、李志航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参与诉讼。

代理意见

一、关于案由

本案的欠款产生由章某、杨某在承揽某建筑工地时产生。章某起诉的款项均为在工地的垫付款。具体案由的确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定。


二、杨某多次确认还款

聊天记录载明, 2021年4月25日,26日杨某多次对双方之间的经济往来予以确认,承认还欠4万余元,后续聊天亦未拒绝还款,只称手上钱不够,需要周转。双方虽未订立书面合同,但原被告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聊天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三、双方的微信转款及聊天,仍能确认杨某欠章某4万余元。

代理人将杨某与章某的微信转款进行了统计,自江西工地开工至完工,章某与杨某的微信转款差额,加上微信聊天载明的章某代付的工资、员工车费、油费等,杨某应支付的款项为40274元。

综上,本案虽无书面合同,但章某提交了与杨某完整的聊天记录,聊天记录能清晰地反映出双方的经济往来及杨某对欠款的确认,故人民法院应判决支持章某的诉请。

裁判结果

杨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章某支付40000元。

裁判文书

法院认为,章某主张的款项由多笔构成,且款项支付时并未明确约定为借款,而是与杨某经济往来中形成的欠款。故本案案由应当定为合同纠纷。章某和杨某在共同从事建筑劳务过程中,存在多次经济往来。案涉江西景德镇劳务项目系双方商议后决定承接,由章某垫资,杨某负责管理。杨某因无法提供项目收支明细账目,在与章某进行多轮对话磋商后承诺向章某支付40000元,以了结双方之间的债务。杨某的上述行为应当认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有效。杨某应当按照承诺履行自己的义务。章某要求杨某支付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其数额以40000元为限。双方互有微信转账,且章某主张的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8月19日时段之前亦有转账。鉴于双方往来较为密切,单凭转账记录亦无法认定转账差额即为借款,故对于章某关于上述时段的转账差额系借款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杨某在本案中的口头承诺有微信聊天记录为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杨某以章某在没有欠条、没有协议的情况下起诉所提出的抗辩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案例评析

一、合同纠纷,书证是最直接的证据,在双方进行转账以及现金交易活动之后,拟订书面协议对日后针对对方违约主张权利有极大帮助。


二、本案中原告以民间借贷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查清事实后,根据基础的法律关系将案由变更为合同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在没有书证的前提下,争取让对方确认案件事实以及对合同金额进行相关结算,以便法官在了解基本事实后作出准确判断。

结语与建议

     为避免可能出现的纠纷,在与他人合作时,尽量订立书面合同且将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列明,另需双方签字确认生效。如存在客观情况致使不能订立书面合同,亦应在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尽量确认合同内容以及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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