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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同案例

夫妻一方未签字算夫妻共同债务吗?

文章作者: 本站 文章来源: 本站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12日

原告黄XX诉被告丁XX、曾XX民间借贷纠纷案

2017)湘0722民初1977

原告代理律师  湖南劲鸣律师事务所彭赞


代理要点

被告夫妻两人共同出具借条,且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之日起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丁XX陆续多次还款,本案未过诉讼时效,被告均应承担还款义务。

基本案情

2010年122日,被告丁XX、曾XX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父亲借现金10万元,口头约定支付原告父亲3万元分红,并出具被告夫妻两人签名的13万元的借条,借款期限为2010122日至201142日。后因被告借款到期无力偿还,原告父亲与被告丁XX就还款期限及逾期还款责任多次协商,至2012117日,被告丁XX与原告父亲最后一次协商确定,被告欠原告父亲的借款本息于20122月底一次性还清,并签订协议。201310月,原告父亲因病去世,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丁XX陆续向原告还款。

裁判结果

    被告丁XX、曾XX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应以每月1600元的标准支付2016512日起至清偿之日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裁判理由

1、被告丁XX、曾XX向原告父亲借款并共同出具借条,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父亲病逝后,原告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在另两位法定继承人放弃该笔债权的继承权的情况下,有权要求被告向其还款。

2、借款到期后,被告曾XX虽未在还款协议上签字,但因被告丁XX、曾XX系夫妻关系,丁XX的签字及还款行为产生的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及于曾XX 

  3、借条载明的金额是13万元,但实际出借金额是10万,另外3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是分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款、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的规定,故对借款本金认定为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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