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逾期交房是否要支付违约金?
申请人刘xx与被申请人xx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2014)常仲裁字第164号
被申请人代理律师:湖南劲鸣律师事务所陈杰才。
代理要点:
1、本案适用合同第十一条“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的“但书”约定。因“因三改四化”导致无法施工,xx公司交房时间理应顺延;
2、xx公司私自增改烟囱位置已经整改;
3、xx公司没有违约行为不存在返还刘xx购房款,亦不存在支付
违约金。
基本案情:刘xx与xx公司于2013年1月x日签订了合同签约备案号为xx和xx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两份,约定的房价分别为245326元和241875元,交房日期为2013年12月x日。刘xx于合同约定日期交付了房款。时至2014年5月,xx公司仍未将房屋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与要求交付给刘xx,并且xx公司为了应付验收还曾私自增改烟囱位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刘xx认为xx公司已经严重违约。请求仲裁解除刘xx与xx公司之间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并裁决xx公司返还刘xx购房款495248元,并支付违约金与自交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仲裁结果:对刘xx请求解除与xx公司之间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返还购房款495248元并支付违约金与自交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