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逾期办理产权证,怎样承担违约责任?
---上诉人曾XX与被上诉人湖南XX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2014)常民三终字第85号
上诉人代理律师:湖南劲鸣律师事务所杨勇、田芳
代理要点
1、被上诉人迟延开具且没有提供《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违约没有履行协助办理房屋权属证书义务,应当支付违约金148898.10元。
2、本案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诉讼时效起算点依法为:上诉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起第30日后,上诉人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就要求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3、上诉人在一审起诉仅要求被上诉人赔偿违约金148898.10元和协助办证,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应交诉讼费3278元,一审法院错误地按购房总价款1359800元计收17031元诉讼费,请求二审变更。
基本案情
曾XX与XX公司签订了一份《常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曾XX购买XX公司开发的常德市育才路泓鑫·城市花园二期第6-1幢109号商品房一套,其价款为1359800元。曾XX按约交清了全部的购房款。XX公司于2010年7月31日按时交房。XX公司迟延至2013年5月14日为曾XX开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且未将《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交付曾XX。因无法办理产权证,曾XX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XX公司赔偿其违约金148898.10元,并协助其办理房屋产权证及土地使用证。一审法院以XX公司没有违约、曾XX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了曾XX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曾XX不服一审判决,聘请劲鸣所律师代理本案二审。
裁判结果
被上诉人湖南XX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上诉人曾XX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148898.10元。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27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278元,两项合计6556元,由被上诉人湖南泓鑫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理由
1、XX公司迟延至2013年5月14日才从常德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开出曾XX购房付款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且未及时将该发票交给曾XX。XX公司未按约履行协助曾XX办理权属转移登记的义务,导致曾XX在接收房屋后因缺乏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必备条件,而不能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故XX公司在办理涉案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
2、由于XX公司迟延履行协助办证义务,导致曾XX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拖至2014年7月底才实际办理。根据合同约定,曾XX主张违约请求权应在实际取得房屋权属转移登记30日之后,故曾XX在未实际取得房屋权属转移登记之前起诉要求XX公司承担逾期办证违约赔偿责任,是在诉讼时效起算之前。XX公司认为曾XX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效的辩解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3、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本案一审收取诉讼费应为3278元,原审法院决定收取17031元不当,本院依法予以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