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陈某、唐某等17人“地下六合彩”赌博案
案号:(2011)津法刑初字第16号
辩护律师:湖南劲鸣律师事务所吴扬、冯钟鸣、朱鑫鑫、刘杰、姜正华、王竞迟;
辩护要点
1、梁某、陈某、唐某利用“地下六合彩”收受投注款的行为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只有设置赔率的人才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本案被告人收受的码单并非彩票,因此并没有侵害国家市场管理秩序,被告人只是以营利为目的组织、招引他人赌博,故应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梁某、陈某的犯罪金额为200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只能认定471844元;唐某帮助李某与常德下线进行资金结算金额100余万元的证据不足,应当只能认定315880元。
3、唐某无论是在与被告人李某的共同犯罪中,还是在与梁某、陈某的共同犯罪中,均只起到次要、辅助作用,故在共同犯罪中应当系从犯。
基本案情
2010年5月下旬,被告人李某从广东珠海回湖南桃源,在常德先后遇到其表兄唐某及被告人梁某、陈某等人,遂分别商议从事“地下六合彩”(香港码)收单活动,由唐某等人在常德收受他人投注后上报给李某,随后李某联系到上线“勇哥”(基本情况不详),“勇哥”表示愿意接单。李某然后将用于“地下六合彩”报单的网址、账号、密码发给唐某、梁某、陈某等下线,唐某由其妻子杜爱喜(另案处理)接受码民投注,梁某、陈某先后发展胡等下线接受码民投注,唐某、梁某、陈某等人接受下线报单后再通过“珊瑚虫”软件录入电脑,然后登录“传讯网”、“悠悠六合彩网”等网站上报给李某。其中梁某、陈某前期雇佣唐某操作电脑报单,后期雇佣陈娟操作电脑报单。李某报单给“勇哥”,从中提取投注金额12%的手续费,其中返给唐某投注金额11%的手续费,返给其他下线投注金额10%的手续费。投注款的上报及“六合彩”中奖奖金及手续费的发放,均由李某委托唐某在常德与梁某、陈某等下线结算。2010年6月,被告人梁某准备了40万元资金,伙同被告人陈某非法经营“地下六合彩”,雇佣王某收受“地下六合彩”码单,并先后发展下线戴某等人收受“地下六合彩”码单。2010年6月至10月30日期间,梁某、陈某共收受“地下六合彩”(香港码)投注60余期,收受“地下六合彩”(澳门码)20余期,投注金额共计200余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梁某的部分码单,其“地下六合彩”(香港码)第119期收受投注金额79915元,124期收受投注金额80709元,126期收受投注金额31670元,“地下六合彩”(澳门码)某期收受投注金额28980元,合计221274元。期间,梁某、陈某共上报给李某40余万元,从中提取投注金额10%的手续费,并返给下线,其余160与万元均被梁某吃单。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梁某、陈某、唐某等人违反国家彩票发行、销售的有关规定,利用“地下六合彩”收受投注款,扰乱市场秩序,其中被告人梁某、陈某、唐某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辩护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人梁某、陈某、唐某等17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地下六合彩”组织、招引他人赌博,其行为均构成赌博罪。被告人梁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陈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判决理由
法院认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梁某、陈某、唐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应予以纠正。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陈某系从犯、且认罪态度好,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唐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