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劲鸣学习|新《公司法》对法律实务的重要影响及适用难题

文章作者: 宣传组 文章来源: 本站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21日

1月20日,湖南劲鸣律师事务所开展本年度首次业务学习。本次学习的内容为《新<公司法>对法律实务的重要影响及适用难题》,全体在家的律师参与了此次学习。

新《公司法》修改亮点
01
法定代表人“自动辞职”制度

新法第十条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02
认缴注册资本最长期限5年

新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认缴出资额最长期限是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

03
未缴纳出资股东失权规则

新法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出资核查、催缴责任。催缴纳后宽限期(不低于60日)股东未缴纳的出资的,董事会决议后可向股东发出失权书面通知,并相应减资、股转。

04
明确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会计凭证、子公司相关材料

新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第五款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

05
将股东出资不足对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修订为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新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06
明确了股东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的因素

新法第八十四条明确股权对外转让时通知内部股东事项包括股权转让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期限为接到通知30日。

07
股权转让中转让人与受让人责任

新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已认缴但未出资的股权转让,由受让人认缴,出让人承担补充责任。出资不实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或不应知除外。

08
关联交易公司高管责任

新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董监高及其近亲属与公司关联交易,应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依章程决议,关联董事需表决回避。若未履行前述程序,公司董监高需承担责任,包括关联交易违法所得归公司。

09
公司减资弥补亏损等应优先保护公司及债权人利益

新法第二百二十四至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公司减资应通知债权人并由债权人决定公司提前偿债或增加担保,股东在公司弥补亏损前不能违法利润分配及减免出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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