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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案例

闫X与李X离婚纠纷--分居后夫妻一方产生的债务,另一方要偿还吗?

文章作者: 本站 文章来源: 湖南劲鸣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12日


20190726民初411

原告代理律师:湖南劲鸣律师事务所 朱鑫鑫、田芳

代理要点

1、原、被告已分居多年,被告不到庭,对这段感情毫无挽救之意,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应判决离婚。

2、原、被告分居期间,财务是各自管理,现查明被告名下有多家公司,享有债权超80万元,原告只有被冻结的30多万元的打工工资,应依法对双方的财产进行分割。

基本案情

原、被告系邻居199X年登记结婚,后生育一女。婚前二人感情尚好,婚后被告一直做发财梦,而原告只想踏实过日子,二人为此产生分歧经常争吵。后原告于199X年外出打工,自20XX年起二人开始分居。分居期间无任何联系,直到2019年原告发现个人账户被法院冻结才知道被告在外有大量债务,被告所借款项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双方已分居多年,夫妻关系早就名存实亡。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闫X与被告李X离婚;原告名下的财产归原告所有,被告名下的财产归被告所有

裁判理由

1、两人自2010起因感情不和分居至今,在分居期间,双方基本上无经济往来,李某与他人因民事纠纷被法院强制执行,致使闫某的全部存款被法院全部冻结,为此闫某认为李某未对此作任何解释,又不出面向法院执行机构说明原由,毫无家庭担当。在本案开庭时,李某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下不出庭应诉,说明李某没有为挽回夫妻感情作最后努力的实际行动。以上事实表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确无各好可能,符合法定准予离婚条件。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点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本院冻结闫某的存款属闫某与李某分居后打工的个人收入,因分居期间,双方并无经济往来,因此,该存款应分割给闫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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