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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案例

登记在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文章作者: 本站 文章来源: 本站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05日

徐X与严X离婚纠纷

(2018)湘07民终175号

原告(被上诉人)代理律师:湖南劲鸣律师事务所 田芳

代理要点

1、诉争房屋登记在第三人名下,无论是购买时还是登记时,孩子均已成年,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在成年子女名下应视为对子女的赠予且赠予完毕。

 2、上诉人提交的借款,被上诉人不知情,且上诉人无证据证明该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故不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来处理。

3、二审中双方对车辆进行了估价,应按该价格进行分割。

基本案情

徐X与严X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严X缺乏家庭责任感,生活中对徐X缺少关心与爱护,双方经常产生矛盾。徐X对二人共同生活失去信心,离婚态度坚决。二人协商离婚未果。徐X遂聘请劲鸣所律师代理本案。一审中严X认可二人夫妻感情名存实亡。一审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并对登记在严X名下的车辆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各占50%分额处理。严X不服一审判决,认为登记在女儿名下的房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且个人对外所负的债务应为共同债务,故而提起上诉。上诉过程中,徐X再次聘请劲鸣所律师代理。

裁判结果:

1、准予徐X与严X离婚;

2、车辆归严X所有,严X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徐X车辆分割款10000元。

裁判理由

1、严X主张对XX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因该财产涉及案外人姜XX权利,本案是离婚纠纷,不宣在本案中一并处理,严X主张不予支持。

2、严X主张借款30000元用作了女儿婚事,但未能举证证明,严X主张该借款是夫妻共同債务因无证据证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指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院对严X关于该借款是夫妻共同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负担的主张不予支持。

3、本案中,严X认可车牌号为湘J086XX的福特锐界小车一直为自己驾驶使用,严X与徐X均认可该车现行价值200000元。一审判决徐X与严X各享有湘J086XX福特锐界小车50%的分额不当,本院子以纠正。该车为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即该车归严X所有,由严X驾驶使用,严X给付徐X该车分割款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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