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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案例

常德一对夫妻闹离婚,女方因这个原因争回孩子抚养权!

文章作者: 劲鸣家事部 文章来源: 尚一网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25日

  在广东打工的女子李某与男子何某

  经人介绍相识后确定了恋爱关系

  九个月后两人在常德办理了结婚登记

  虽然同在广东打工

  但不在同一个地方

  结婚后李某与何某两地分居

  李某一直与她妈妈一起生活在广东

  结婚一年后女儿出生

  女儿一直由李某的妈妈也就是女儿的外婆照顾

  三年后,女儿上了广东的幼儿园

  何某还是负担了女儿的幼儿园学费

  李某和何某感情基础不牢

  双方聚少离多

  且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

  

  女儿刚满四岁

  心灰意冷的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并要求女儿抚养权归自己

  何某答辩同意离婚

  但要求女儿的抚养权归自己

  且自己愿意承担女儿全部的抚养费

  当地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考虑到何某有抚养小孩的意愿

  何某与李某经济能力相当且愿意承担女儿全部的抚养费

  认定女儿随男方生活为宜

  故法院判决:

  准予李某与何某离婚

  何某抚养女儿且承担全部的抚养费

  

  接到一审判决书的李某

  想到朝夕相处了四年的女儿就要离开自己

  忍不住泪流满面

  不行!一定要争回女儿的抚养权

  李某下定了决心

  李某一审没有聘请律师

  二审决定找律师争回抚养权

  李某是邵阳人

  在常德既无亲戚朋友也无同学熟人

  终于

  通过熟人打听到劲鸣家事法务部

  李某走进了湖南劲鸣律师事务所的办公楼

  田芳律师和刘杰律师共同接待了李某

  田芳律师看完一审判决书后语气坚定地告诉李某:

  不要急,把你女儿抚养权争回来的希望很大!

  

  针对一审判决认定何某与李某经济能力相当和女儿随男方生活为宜的理由,田芳律师和刘杰律师草拟了有理有据的上诉状,还向二审法院提交了女儿经常居住地在广东的证明、李某本人的收入证明、外孙女随外婆长期生活的证明、外婆有能力照顾外孙女的证明、外婆愿意照顾外孙女的承诺。

  二审开庭时,何某为了证明其有经济能力,首先提出了一份何某的劳动合同,刘杰律师当场指出,这份劳动合同签订于李某起诉之后,且只有一年期限,与李某提交的自结婚前就在某一公司就职的连续多份劳动合同相比,显然不能证明何某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何某又提出一份村委会证明,想证明何某有住房抚养女儿,刘杰律师指出,常德农村的房屋与广东城市的房屋不能相提并论,且村委会证明没有负责人签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不予采信,二审法官当庭裁决不采信村委会证明。

  法庭辩论阶段,何某提出,李某与何某都在广东打工,经济能力相差无几,一审判决女儿随男方生活没有错。刘杰律师指出证据已经充分证明女方经济条件比男方好,最关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明确规定子女抚养权优先考虑长期随其生活的一方,第4条明确规定女儿随外婆生活四年,依法随女方生活为宜,因此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二审法院采纳了田芳律师和刘杰律师的观点,认定“婚生女出生后一直在广东生活,主要由外婆负责照顾,随上诉人共同生活,外婆也愿意长期照顾婚生女,从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生活习惯及成长环境考虑,婚生女随上诉人共同生活为宜”,最终二审改判:女儿的抚养权归李某。

  拿着胜诉判决书,李某对田芳律师、刘杰律师连声说谢谢,田芳律师笑着说:不要谢我,要谢你就回家谢谢女儿的外婆吧。

  劲鸣家事法务部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抚养权优先考虑“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一方的规定和第4条“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的规定是帮助李某争回女儿抚养权的关键法律条文。

  断家事,找劲鸣

  湖南劲鸣律师事务所家事法务部简介

  

  看病找专科医生,打官司请专业律师。为了给婚姻、抚养、扶养、赡养、继承、家庭暴力等家庭纠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湖南劲鸣律师事务所于2018年成立了由高级合伙人王竞迟律师主管、高级合伙人朱鑫鑫律师和彭赞律师协管、合伙人田芳律师担任部长的劲鸣家事法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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