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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案例

解除同居关系后,未婚妈妈要付儿子抚养费吗?

文章作者: 劲鸣家事部 文章来源: 尚一网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01日

    常德女子秦某读大学的时候,她妈妈在广东打工,有一年暑假秦某去妈妈打工的城市玩,认识了比她大18岁的胡某。胡某是广东人,生活中很会照顾比他小的秦某,俩人很快进入热恋。秦某大学一毕业,直接去广东与胡某同居,一年后儿子出生了。

    因为秦某父母极力反对秦某与胡某未婚同居,最关键是秦某的激情渐渐消退,越看胡某越不顺眼。儿子满100天后,秦某以回老家探亲为由一个人跑回了常德,不再回广东。胡某来常德接秦某回广东,并表示愿意和秦某结婚,但秦某坚决不同意。胡某只得怏怏而归。从此儿子由胡某抚养,秦某没有给过一分钱抚养费,期间秦某只去广东看过一次儿子。

    后来胡某与他人结婚并生育了两个孩子,经济压力大增,且秦某与胡某同居生育的儿子是非婚生子,一直没有上户口,面临上学的困难。胡某想让秦某抚养儿子,就从广东专程来常德与秦某商量。不料秦某也与他人结婚并已经怀孕,秦某还告诉胡某她没有条件抚养儿子,也不愿意支付儿子的抚养费。举目无亲的胡某只好走进了劲鸣家事法务部。

    劲鸣家事法务部的田芳、李志敏律师接待了胡某,了解案情后,田芳、李志敏告诉胡某:《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所以这个案件胜诉的概率很大,考虑到儿子马上就要上小学一年级,获得抚养费和尽快拿到生效法律文书让儿子早点上户是本案的两个关键,而早点上户只有调解结案一条路可以走。

    田芳、李志敏律师迅速草拟诉状、准备证据,以最快速度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起诉后田芳、李志敏律师同承办法官交流了尽量调解结案的意见。

    承办法官采纳了田芳、李志敏律师力争调解的意见,在通知秦某应诉时就告诉她《婚姻法》第二十五条和田芳律师电话号码,还告诉她可以直接联系田芳律师,力争调解结案,对双方都有利。

    秦某接到法官电话权衡利弊后,电话联系了田芳律师,表示愿意调解结案,愿意支付抚养费,但是现在自己经济条件不好,一下子拿不出这么多钱。通过田芳、李志敏律师和承办法官的斡旋,胡某和秦某最终达成一致:秦某在签收调解书之日起30日内付清起诉前的抚养费2万元;起诉后的抚养费,按每月1000元的标准支付直至儿子年满十八周岁或能独立生活时止。

    劲鸣家事法务部点评: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是判决未婚妈妈承担抚养费的关键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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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劲鸣律师事务所家事法务部简介

    看病找专科医生,打官司请专业律师。为了给婚姻、抚养、扶养、赡养、继承、家庭暴力等家庭纠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湖南劲鸣律师事务所于2018年成立了由高级合伙人王竞迟律师主管、高级合伙人朱鑫鑫律师和彭赞律师协管、合伙人田芳律师担任部长的劲鸣家事法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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