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徐X(女)与被上诉人徐X(男)离婚纠纷
(2016)湘07民终799号
上诉人代理律师:湖南劲鸣律师事务所 刘杰、田芳
代理要点
1、原审判决仅以男方意志为准,剥夺了女方作为父母应承担的抚养义务。
2、本案中婚生女自出生就与女方一起生活,且一直由女方与其母亲抚养。
3、女方一家均生活在城镇,有固定收入,经济条件相对宽裕。而男方无固定收入,一家均生活在农村,且父母已年迈,无力照顾小孩,而男方本人,更不可能不工作而去抚养女儿,况且女儿在成长过程中更多需要和依赖母亲。
基本案情
徐X(女)与徐X(男)经他人介绍相识相恋后登记结婚,婚内生育一女名徐XX。婚后二人均在外地务工,离多聚少,常因家庭琐事或子女抚养问题发生争吵。婚生女由徐X(女)的父母带养随徐X(女)一起生活。因二人感情不和徐X(女)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一审法院认为二人均要求离婚,判决支持二人离婚。但认为徐X(男)有带养意愿,故婚生女抚养权判决给徐X(男)。徐X(女)对此不服,遂聘请劲鸣所律师代理本案二审。
裁判结果
1、撤销原临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724民初43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婚生女徐XX由被告徐X(男)抚养,抚养费由被告徐X(男)承担”
2、婚生女徐XX随徐X(女)共同生活,徐X(男)每月负担500元生活费。
裁判理由
婚生女徐XX出生后一直在广东生活,主要由外婆负责照顾,随上诉人徐x(女)共同生活,外婆也愿意长长期照顾婚生女;从有利于徐XX的身心健康、生活习惯及成长环境考虑,婚生女徐XX随上诉人徐X共同生活为宜,原审将婚生女徐XX判随徐X(男)共同生活不当;结合本地经济情况,被上诉人徐X(男)每月负担抚养费500元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