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程款应如何要回?
原告湖南某某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某某环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山西长治郊区人民法院(2018)晋0411民初第47号
原告代理律师:湖南劲鸣律师事务所 朱鑫鑫
代理要点
1、该工程已完工且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
2、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了工程造价审计,承包人和发包人进行了工程结算;
3、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行为构成合同违约,法院应当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基本案情
2014年6月4日,原告与被告先后签订了《山西某某改造工程土建安装及保温防腐合同》,合同总价190万元;《山西某某改造工程安装及保温防腐合同》,合同总价105万元;以上工程原告于2014年6月15日开工建设,于2014年11月18日全部竣工验收;2015年4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山西某某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总价440万元,该工程原告于2015年5月10日开工建设,于2015年10月8日全部竣工验收。签订以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成了全部合同义务,被告及其监理方均通过了以上工程的合格验收且业主方接收了以上全部工程并已投入使用,2017年5月4日,被告委托山西某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以上全部项目工程进行了工程结算审查并出具了《工程结算审查书》,由于工程量发生变化并按实际变更量进行了调整,合同双方通过书面方式确认了审定工程结算总造价为7450000元,截止到起诉之日,被告仅支付了4334000元的工程款,剩余3116000元工程款经原告多次催告付款,但是均遭到被告的无理拒绝,拖欠至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聘请劲鸣所律师代理本案。
裁判结果
该案在法院主持下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全部工程欠款3116000元,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1、涉案工程已完工且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根据《合同法》和《最高院审理建设工程司法解释》,被告应当依法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
涉案工程被告已经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工程造价审计,原被告双方完成3116000元工程款的结算,被告逾期支付该工程款的行为构成合同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