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按事故责任比例划分
(高某四人诉向某、A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2023年某日0时许,向某驾驶小型汽车与陈某相撞,造成陈某现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向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该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陈某的近亲属高某等四人起诉向某和某甲保险公司,请求支付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损失共计95万余元。高某四人共同委托湖南劲鸣律师事务所李志敏律师代理本案的一审、二审程序。
一审法院认为:1、被扶养人生活费。四原告仅提交了亲属关系证明,未提交证据证明陈某母亲杨某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事实,故四原告主张杨某被扶养人生活费中需要陈某扶养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2、精神损害抚慰金。四原告近亲属陈某因交通事故死亡,精神损害严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结算》相关规定,陈某承担本次事故次要责任,即20%责任,本院核定为100000×80%=80000元。法院判决如下:一、高某四原告因近亲属陈某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损失1106423元,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四原告921138元;二、驳回四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高某等四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代理意见: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改判,具体理由如下:
一、一审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错误,应予以更正
根据湖南省高院等其他四部门联合制定的《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2022年修订内容,湖南省精神抚慰金赔偿标准为:一般不超过十万。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十万元。一审法院认为陈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20%责任,核定为8万元,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交通事故属于侵权责任,事故双方应当按照各自过错承担责任,但在计算原告总损失金额时应当按十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总损失确定之后,在扣除交强险限额之后,再根据双方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比例计算损失。一审法院在计算总损失时按80%比例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后面的总赔偿金额中又按80%比例计算赔偿金额,明显属于重复计算,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纠正。
二、陈某母亲杨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之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再根据民政部颁布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五条之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案中当地村委会证明杨某系陈某的母亲,1936年11月出生,今年87岁,根据常识,已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符合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应当赔偿其被扶养人生活费18487元。
综上,四上诉人划分责任后的总损失为951928元,一审少判决了30790元,恳请贵院查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予以改判。
二审法院判决,
一、撤销一审判决;
二、某甲保险公司赔偿高某四原告951928元;
三、驳回高某四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一审法院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认定是否合理;2、杨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否支持。
关于焦点1,高某四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本案中,陈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死亡,其近亲属因此遭受严重精神损害,本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00000元,该款项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优先赔付。高某四原告的该项主张成立。一审法院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认定不当,应予以纠正。
关于焦点2,高某四原告主张杨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18487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本案中,陈某的母亲杨某系农村居民,无明确固定收入来源,且杨某在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已年满86周岁,远超法定退休年龄。高某四原告提交的村委会证明能够初步证明杨某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事实。在某保险公司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对于杨某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应予支持。一审法院对此认定不当,应予纠正。根据杨某的年龄及其扶养人情况,本院核定其被扶养人生活费为18487元。故,高某四人的该项主张成立。
据此,高某四人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合计为1144910元,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合计赔偿951928元。
综上所述,高某四人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应予纠正。
1、交通事故死亡案件中,湖南省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是100000元,该项可以请求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
2、年岁较高的老年人,如本案中陈某的母亲已年满86周岁,远超法定退休年龄,村委会的证明能够初步证明其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事实。应当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