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甲有一套“房改房”,房产证登记面积为65㎡,另有单位统一扩建的25㎡未办证。2004年某甲将该房屋以4万元卖给了某乙,双方签订了书面买卖协议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某甲说:因为4万元房价低于2004年市场价,所以双方口头约定某乙对该房屋“只能住、不能卖”。某乙没有否认“只能住、不能卖”的口头约定,但没有承认因为低于市场价所以约定“只能住、不能卖”。2017年,某甲听说即将拆迁该房屋,就找某乙索要未办证的25㎡的补偿,被某乙拒绝。
劲鸣观点:
书面买卖合同之外的模糊口头协议没有法律意义,所以某甲打不赢官司。
第一,即使“只能住、不能卖”的口头约定能够作为定案依据,也不能得出“因为低于市场价所以约定只能住、不能卖”的结论。模糊的口头协议不能维护自己的权利,只有清晰的文字协议才能保护自己。
第二,即使“只能住、不能卖”的口头约定能够作为定案依据,也不能限制房屋所有权人卖房,因为该约定违反《物权法》第二条“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的规定,没有法律效力。
第三,如果当初书面约定“未办证的25㎡房屋的所有权属于某甲”,某甲就能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