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以来,蔡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多次在其周边乡镇农户收购鼬獾、野兔、黄鼠狼、蛇类等野生动物后,再加价出售给刘某某等人,供他人食用。蔡某某累计向刘某某等人销售各类野生动物共计七千余元。此外,2019年8月,蔡某某在赶集时收购了1只猫头鹰(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价值15000/只)卖给了刘某某。2023年5月11日,常德市鼎城区森林公安局在蔡某某家中搜查,现场查获了雉鸡4只、乌梢蛇10条、黄鼬7只、黑眉锦蛇2条、王锦蛇2条、乌梢蛇6条。经鉴定,以上查获野生动物均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总价值12800元。
2023年5月12日,蔡某某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被刑事拘留。2023年5月14日,蔡某某的家属委托湖南劲鸣律师事务所刘杰、李昱庆律担任蔡某某的辩护律师。2023年6月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退缴赃款5万元。
作为蔡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一、蔡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可适用不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本案中蔡某某所收购的野生动物价值总额不到5万元,涉案金额较小,且已全部退赃退赔,确有悔罪表现,属于可以作出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法定情节。
二、蔡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主观恶意不大。与那些主要目的为谋取私利而危害野生动物的嫌疑人相比,应该区别对待。本案的起因是买卖野生动物,而涉案的野生动物是以食用为目的,收购的主要野生动物为蛇类,而蛇在2020年以前是可以人工养殖的,蔡某某由于法律知识的缺乏,对常见的动物并不清楚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是三有保护动物。
三、蔡某某多年来一贯表现良好,对其适用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并不会产生不良社会效果。
1、到案后,蔡某某强如实供述了所有犯罪事实;2、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3、蔡某某最近多年来一直表现较好,并没有任何违法犯罪情况。
综上所述,蔡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可对其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2023年12月8日,人民检察院对蔡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蔡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的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构成非法收购、出售野生陆生动物罪。因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减轻处罚。退缴脏款,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所述,蔡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2020年2月24日公布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从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的角度,对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制度作了较大调整。其中第二条规定:“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对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行为,参照适用现行法律有关规定处罚。”
就本案而言,蔡某某以食用为目的,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其行为虽然已经触犯了刑法规定的犯罪标准,但考虑到其主观目的以及到案后的积极表现,其情节显著轻微,从刑法的“惩罚为辅,教育为主”的原则出发,检察院决定对蔡某某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刘杰律师---高级合伙人
1983年出生,毕业于湖南大学,四级律师职称。常德市律协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常德市律协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
主要执业领域:婚姻家事、交通事故、刑事辩护。
李昱庆律师---级合伙人
1989年出生,毕业于长沙理工大学,法学学士,四级律师职称。常德市律协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
主要执业领域:婚姻家庭,民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