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案
2021年7月至2022年6月期间,罗某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到,以免费送礼品的方式吸引路人,然后用路人的微信扫描上线提供的二维码或建群,再将涉诈等违法犯罪信息发送到符合要求的微信群中,就可以从上线处获得好处费(俗称“地推”)。2021年12月至2022年6月期间,罗某明知“地推”是发布有关违法犯罪的信息,为获取非法利益,在多地等地开展“地推”活动,然后以虚拟币交易的方式从上线或者从同行处获得报酬。至案发时,罗某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5万余元。
2022年7月23日,罗某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23年6月25日,罗某委托湖南劲鸣律师事务所李昱庆、田芳律师担任其的辩护律师。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犯罪事实不表示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罗某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建议人民法院宣告缓刑。理由如下:
一、被告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有悔罪表现,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在案发后积极退赃。被告到案后,积极配合侦查人员的侦查工作,全部、彻底地向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犯罪行为及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具有坦白情节。同时在案发后积极主动退赃,将自己在本案中获得的全部非法收益退至侦查机关。
二、被告人是一位单身母亲,系孩子的唯一抚养人。离异后一直独自抚养年仅一岁多的孩子,孩子生父因涉嫌犯罪现羁押于看守所,现被告人系孩子的唯一抚养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7条以及《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69条第三款之规定,辩护人建议法院对其宣告缓刑。
三、被告属初犯、偶犯,此前没有前科劣迹,此后也没有犯罪可能性,请法庭在量刑时考虑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一直遵纪守法,品行端庄,无不良嗜好。因为生活所迫及法律意识淡薄才触犯本罪。被告已经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一直在反思自己,同时现已经有了一份正经稳定的工作来照顾小孩。
四、被告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请合议庭酌定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本次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并无从重、加重情节,具有法定的和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且为孩子的唯一抚养人。建议对被告人罗某适用缓刑。
被告人罗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部分退赃,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罗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悔罪态度及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可以适用缓刑。违法所得应当予以没收。对被告人罗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对罗某适用缓刑。
随着互联网应用的普及,一些传统犯罪呈现出网络时代的新特点。比如,网络犯罪的跨地域性,行为人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迅速的组织不特定人共同实施犯罪。办案机关在查证时,仅能查证行为人通过网络实施联络的行为,对于其他人在不同的地点实施的线下违法犯罪活动很难一一查证、属实,想要完全查清楚互联网犯罪的全链条存在困难。针对这些问题,《刑法修正案(九)》增加规定本罪,将《刑法》规制的环节前移,以适应惩治犯罪的需求。本罪的行为方式有三种:第一,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第二,发布违法犯罪信息;第三,未实施违法犯罪而发布信息的。
就本案而言,罗某系本罪的第一种行为方式,即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的网站 、通讯群组的。“网站”是指设立者或者维护者制作的,用于展示特定内容的相关网页的集合,便于使用者在其上发布信息或者获取信息;“通讯群组”是指网上供具有相同需求的人群集合在一起,进行交流的平台和工具,如QQ、微信等。司法实践中,认定此类行为需要注意行为人设立网站、通讯群组的目的,是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如果行为人设立网站通讯群组的目的,是为了发布合法信息、正常的社交活动,而事后被他人利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则行为人不应当构成本罪。同时,还要注意行为人设立网站 通讯群组所要从事的违法犯罪活动,并不仅限于《刑法》所明确规定的诈骗、传授犯罪方法 、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行为人如果实施了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同样可以构成本罪。
自开展严厉打击网络犯罪活动以来,司法实践中对此类犯罪判处实刑的案例较多,但本案中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考虑到被告人实际情况,兼顾法理与人情,对罗某作出了缓刑的处理。
本案是依法打击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犯罪行为,维护正常网络秩序的典型案例。随着网络通讯技术的发展与应用,微信等网络通讯工具极大地便利了群众的日常生活,群众可以随时、随地通过网络通讯平台进行信息获取与信息交流。但与此同时,网络通讯技术的高效性、便捷性也极易被不法分子所利用,近年来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而设立通讯群组的犯罪行为更呈现出扩张态势,该类通讯群组设立以后,往往成为不法分子实施诈骗、销售违禁物品、传授犯罪方法等不法活动的“网络窝点”,被拉入通讯群组的网民在长期受到不法分子所推送的违法犯罪信息的侵蚀下,极易上当受骗,蒙受财产损失,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不归路。本案的裁判警示广大群众保持清醒头脑,切勿为了蝇头小利跌入不法分子精心设计的陷阱。